第 1 页:第一节 现金管理 |
第 2 页:第二节 支付结算 |
第 3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0 页:第四节 票据结算 |
第 13 页:第五节 信用卡及其他结算 |
第 14 页:第六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
第二节 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我国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5.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l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例题•单选题】票据的出票日期如果是2月20日,按规范填写要求,其中文大写应为( )。(2009年)
A.二月二十日
B.贰月贰拾日
C.零贰月贰拾日
D.零贰月零贰拾日
[答案]D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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