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现金管理 |
第 2 页:第二节 支付结算 |
第 3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0 页:第四节 票据结算 |
第 13 页:第五节 信用卡及其他结算 |
第 14 页:第六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 |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程序
2.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3.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4.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例题•单选题】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需要实行核准制的是( )(2009年)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D.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D
5.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6.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7.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8.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的前提
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3.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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