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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二)作用——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等。
(三)法律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四)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即使是在免税优惠期内,或者无税)。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
(五)税务登记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30日内,先工商后税务
(1)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的时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例题•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09年)
A.15 B.30 C.45 D.60
[答案]B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⑦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进行税务登记)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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