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要求
财产清查的结果有三种:一是账存数与实存数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账存数大于实存数,发生盘亏;三是账存数小于实存数,发生盘盈。盘盈盘亏说明账实不符。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分析账实不符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二)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按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其基本程序如下:
1.审批之前的处理
(1)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
(2)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生的账实不符情况,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同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2.审批之后的处理
根据审批的意见,进行差异处理,从而调整账项。
在报经审批的财产清查结果的意见批准后,应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转出,按批准意见处理。
(二)科目设置及核算要求
1.科目设置
企业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分别开设“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二级明细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2.核算要求
对于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盈净值,在处理前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贷方;处理后将盘盈净值从该科目的借方结转至相关科目;对于各项待处理财产物资的盘亏及毁损金额,在处理前记入该科目的借方,在处理后从该科目的贷方转出,并根据不同的原因将损失金额结转至相关科目,该科目期末无余额。
企业由于财产清查而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盘盈或盘亏、毁损的金额,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若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