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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精讲(1)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的精讲讲义,帮助考生备战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 1 页: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 5 页: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22 页:第四节 会计监督
第 28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38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 46 页: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二】考核:档案销毁+不相容职务+违法行为

  2008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发生如下事项:

  (1)5日,该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厂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厂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2007年度亏损50万元。20日,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不符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答案]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厂厂长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案例三】考核:回避制度+不相容职务+会计交接手续与责任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8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应当回避。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答案]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是:未请单位负责人乙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也未将监销情况报告乙。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答案]丙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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