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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第三节 票据结算 |
(八)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有效的有( )。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与其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签名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
[答案]AC
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九)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判断)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多选)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例题·多选题】汇票中未记载付款地的,可以付款人的以下法定地点为付款地( )。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主要财产所在地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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