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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精讲(2)

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的精讲讲义,帮助考生备战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 6 页: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 11 页:第三节 票据结算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 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例题·单选题】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可以当作( )使用。

  A.普通支票

  B.现金支票

  C.转账支票

  D.以上三种均可

  [答案]C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票据法》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例题·单选题】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为付款地。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出票地

  [答案]A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付款地、付款日期,但有金额)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

  6.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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