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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装整理(2)

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装整理(2)
第 9 页: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27 页:第六节 法律责任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1-48·教材例题·不定项选择题】(P60)

  【例题1·多项选择题】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采取的补救措施通常有()。

  A.消除影响

  B.恢复其名誉

  C.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D.对单位负责人依法处罚

  参考答案:BC

  【例题2·判断题】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参考答案:对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有关规定

  1——4。(略)

  5.《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注意: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P63)

  本章小结

  1.本章是本考试科目最重要的一章(考试分数占50%左右);

  2.本章内容的法律制度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本考试科目分数比重最大的题型(通常也是最难的题型)——综合题(或案例分析题,2008年50分),本章内容分数比重最大(50%);

  4.本章学习方法建议:(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各项条款;(2)准确记忆并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反复习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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