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页:第二节 税款征收 |
(四)发票的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5.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增值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例题3-15.不定项选择题】( P141)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1.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