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收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灭、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面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分析上述情况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分析
1、上述资料中的1、2、4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3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的补救措施。
3、上述第4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5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