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答: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4. 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5. 什么是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如何?
答: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7. 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相关推荐:考试吧策划: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