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
《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四)实施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监督单位的义务
1、实施会计工作政府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例题•分析题】市财政部门到某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财务科长人员发生变动”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该公司领导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解析]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概述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审计。
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指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
社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例题•判断题】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