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这里比较重要的是第1、2和8点: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例题•分析题】某企业在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发现上半年企业资产和负债数额存在问题,经核实确实有小部分变动,但为了不影响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及对外提供时间,因此,对变动的部分未作处理,准备留到以后再进行调整。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解析]不正确。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企业对已查实发生变动的资产和负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所以是错误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会计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对外提供的期限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报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报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报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2.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法》第二十条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会计法》第二十条 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