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会计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
广义:《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狭义:《会计法》
(二)会计法律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
1.区分目的:澄清一份虚假、不实或者有瑕疵的财务报告中不同责任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从而合理分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会计责任,是说企业自己要能够做出一份完整的会计报表,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各种披露和注释,并且能提供有关的总账、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记录。
审计责任,指的是审计师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记录来验证其正确性。审计师的这种“验证”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保留什么样的检查记录,是由审计准则来规定的。
3.会计法律责任:负有编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义务的单位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负有审计财务报告义务的审计主体对其审计过程中未能揭示财务报告的虚假之处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多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涉及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多选)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3.民事责任:我国《会计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仅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形式,《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如此,但《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了民事责任在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