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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整理(4)

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整理(4)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两种不能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形:

  第一,有违法情形(12种),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取得)

  第二,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和颁发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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