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由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