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本月为多交增值税的,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
1. 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货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对于代收代交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6. 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7. 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
1. 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 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 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