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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2.核准与备案: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预留签章:
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4.签发开户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多选)
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