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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及提示付款期限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6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提示:与银行汇票相比缺少“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