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一)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二)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三)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四)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
二、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二)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冲减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工程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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