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计量。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三、企业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确认本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 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进行账务处理。
2. 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 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企业应按退回商品相对应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给购买方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如为按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应按售价),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还应同时确认与所退回商品相对应的进销差价)。经过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记或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四、实现的劳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劳务服务收入,贷记本科目,应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等收入应于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
(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应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定。
六、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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