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比照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销售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 66 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期末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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