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对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