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考核:回避制度+不相容职务+会计交接手续与责任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8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应当回避。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答案]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是:未请单位负责人乙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也未将监销情况报告乙。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答案]丙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