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考核:总会计师+不相容职务+伪造+签章主体
东方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指定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该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案例五】考核: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监交+档案销毁+凭证修改
光华公司为国有工业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主任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6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②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