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例题•多选题】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的有( )。
A. 汇票
B. 本票
C. 支票
D. 信用卡
[答案]ABC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四)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发生,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五)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1.分类:(简答)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判断)
2.定义:(判断)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例题•单选题】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