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了解)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例题6·多选题】保管期满,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
A.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档案
C.超过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
D.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答案]ABC
[解析]对于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有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选项A、C属于这种情况。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例题7·多选题】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B.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C.企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D.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答案]BCD
[解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例题8·判断题】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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