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岳父母等)关系。
【例题•单选题】实行回避制度的单位,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商场收银员
C.出纳 D.稽核
[答案]A
【例题•多选题】回避制度中指的直系亲属是指( )。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近姻亲关系
[答案]ABCD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还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例题•单选题】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 )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A.累计发生额 B.余额
C.本期发生余额 D.期末余额
[答案]B
3.移交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例题•判断题】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实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
[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