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2.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票据的有(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支票 D.债券
[答案]D
【例题•判断题】在我国,票据包括股票和各种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商业汇票等。
[答案]错
3、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着一张票据到异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
4.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如背书转让。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票据行为的参与者。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就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答案]C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例题•单选题】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同一当事人可以有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
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