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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第二章(3)

根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第二章(吉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备战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例题•单选题】在票据当事人中,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 B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再向票据债务人追索。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B.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C.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D.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答案]ABC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是( )。

  A.承兑人 B.收款人 C.保证人 D背书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益。

  【例题•判断题】A公司采购农产品,向农户B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现金支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3月1日,B于6月5日提示付款,银行拒付。持票人B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

  [答案]对

  【例题• 单选题】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A.3个月 B.6个月 C.2年 D.5年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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