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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第二章(3)

根据2010年考试大纲,考试吧整理了2010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第二章(吉林版),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识点。备战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判断题】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

  [答案]对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例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单选题】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得转让”属于票据的( )。

  A.绝对记载事项

  B.相对记载事项

  C.任意记载事项

  D.若不记载则该票据无效的事项

  [答案]C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及相关的合同号码等。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示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9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判断题】票据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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