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销售过程业务的核算
一、主要内容
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一方面出售产品,与购货单位进行款项结算;另一方面还要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等规定计算和交纳税金,同时确定并结转已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支付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如运杂费、包装费、广告费等。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除了发生销售商品,自制半成品以及提供工业性劳务等业务即主营业务外,还可能发生一些其他业务如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等。
对于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销售过程核算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和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金,计算并结转销售成本,核算归集销售费用等。
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销售过程中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它既关系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关系到经营成果的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环节应交纳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所销售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如烟、酒、化妆品、汽油等还要交纳消费税。
销售成本是指企业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以及其他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是根据已售产品的数量和实际单位成本计算得出的。销售费用是一种期间费用,应按期归集,月末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以确定当期的经营成果。
二、账户设置
1.“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在制造企业,这项收入是企业在其主要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也称基本业务收入。包括出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带来的收入。
借方:登记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时应冲减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数额以及期未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
贷方:登记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
余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
该账户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借方:登记主营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主营业务成本;
余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
该账户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3.“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除增值税以外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账户核算)。
借方:登记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
余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
4.“销售费用”账户
“销售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借方:登记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营业费用;
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
余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
本账户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5.“应收账款”账户
“应收账款”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借方:登记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确定的应收金额;
贷方:登记已收回应收账款的金额;
余额: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在贷方表示企业预收的账款。该账户按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