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的分类:(多选)
来源:外来;自制。
填制方法:一次性、累计和汇总原始凭证。
经济业务类别:款项收付;出入库业务;成本费用;购销业务;固定资产业务;转账业务。
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涌来确定会计记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分类:(多选)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货币有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按期填制方式的不同:复式记账凭证、但是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单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2.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法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记载有误;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写有遗漏或者省略。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只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