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人员
一、一般会计人员
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
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工作经历;政策业务水平;组织能力;身体条件。
三、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分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的办理
行政许可制度。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凡是要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财政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
接受委托 交接凭证 做账 纳税申报 回访 交接会计档案 汇算清缴
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