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如下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3.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多缴税款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2.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3.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资料
4.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5.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是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7.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