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和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增殖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① 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②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③ 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④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