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150000
贷:应付账款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银行存款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75,500
贷:应付账款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代销商品款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25500
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
借:应付账款175500
贷:银行存款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15000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
(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