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
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建设方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在建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方法二:“甲供材”通过转账结算。建设方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抵作预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材料发出时,借记“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贷记“工程物资”(或库存材料)。由于冲抵的预付账款(或预付工程款)是按材料预算价,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之间存在的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借(或贷)记“在建工程——××工程”。而施工方一般都是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
上述两种不同的财务核算方式,在实务中对应了两种“甲供材”的税收管理模式。
模式一:只缴税,不开票。
在方法一中,由于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施工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否则就会导致“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
模式二:既缴税,又开票。
在方法二中,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此时,施工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两种核算方法的优劣分析
方法一的劣势: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同时,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对应方法一的税务管理模式,首先,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直接按材料成本计入工程成本,无需凭工程发票计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建设方不愿意将“甲供材”税金提给施工方的动机。建筑工程双方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其次,由于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只缴税、不开票,税务机关在对“甲供材”进行管理时必须主动出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要求,做好每一个建筑业营业税的项目登记工作,特别是项目清算环节的税收管理。再其次,由于施工方“甲供材”本身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建设方在实践中有时会和施工方串通,将“甲供材”金额在缴税同时开入建筑业发票中,重复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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