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意相关资料的报备及处理
1、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对于不同类的损失需要准备相对应的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是实际处置后产生的损失,对于企业未实际处置的减值损失在财务上可以作为利润的减除项,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事项。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权益法计算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根据上述办法,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应为:(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投资年度因权益法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损益不能在税前扣除。
3、企业无法辨别事项应尽量减除自身责任
办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因而,对于企业不是很确信可以进行自行计算扣除类,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避免因企业的判断而使本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误作可自行计算扣除事项,导致错失企业的申请报批时间而导致不能及时扣除的风险。
4、发生损失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准备金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因而,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还有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的企业应注意,在2008年度以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坏账准备金余额后再在企业当年进行扣除。
5、金融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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