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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哪些情况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

  在哪些情况下,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以下八种情况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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