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方式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
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2.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无效。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单位和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
(4)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5)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金额中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7)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例题•判断题】支付结算是一种不要式行为,可以不按照一定形式进行。( )
[答案]错
【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有( )。
A.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B.签名或签章可以使用化名或笔名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以中文金额为准
D.少数名族大写金额不能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