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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的分类 (教材P166-167)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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