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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内容(14)

考试吧整理了2010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内容,帮助考生备战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例题•多选题】《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正确答案』AC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生活必需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九)欠税清缴制度

  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制缴税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细则》规定: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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