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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内容(14)

考试吧整理了2010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内容,帮助考生备战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举例】A企业欠税款100万元,B企业欠A企业200万元到期债务,但A企业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迟迟不找B企业要钱,此时已经损害到税款清偿,那么税务机关有权代A企业行使其对B的到期债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以上)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不受前款限制。

  【例题•单选题】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正确答案』B

  (十一)税款入库制度

  【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是( )。

  A.出境清税和欠税公告

  B. 加收滞纳金和税收保全措施

  C.强制执行措施

  D.补缴和追征税款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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