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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内容(15)

考试吧整理了2010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内容,帮助考生备战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十一、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方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二)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十三、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十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十五、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十六、不移送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十七、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十八、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十九、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二十、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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