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润分配的核算
1.可供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一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
2.顺序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实现的净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经过分配仍有余额,属于未分配利润。
3.留存收益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企业积累资金。
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4.账户
“盈余公积”账户---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贷方:登记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数;
借方:登记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数;
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盈余公积的实际结存数。
“利润分配”账户---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借方:登记利润的分配数;
贷方:平时一般无发生额,年末贷方登记从“本年利润”账户借方转入的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数;
平时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利润分配数;
年末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数。
[例7]12月31日,按规定从本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270 000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7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70 000
[例8]12月31日,按规定计算出应付给投资者现金股利900 000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00 000
贷:应付股利 9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