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设置 |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地位 |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会计法》中未规定 |
任职条件 |
1、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 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3、 务 |
职责 |
1、负责组织的工作 2、协助、参与的工作 |
权限 |
1、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2、建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2、 挥权 |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民事责任 |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 |||||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一般人员而言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
、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 |
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刑事 |
犯罪 |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 ||||
刑罚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只能独立适用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