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
《会计法》第42条: |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会计法》第43条: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
《会计法》第45条: |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1、 尚不2、 构罪的,3、 给予行政处分 |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
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 |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 |
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限期改正,多或纪律处分 |
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
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多或纪律处分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
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律处分 |
违规向企业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