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以下内容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净资产情况。
(2)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即利润或亏损的情况,表明企业运用所拥有的资产的获利能力。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报表,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1)企业的基本情况;(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4)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致策的确定依据等;(5)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7)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8)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此外,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会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