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内容:
1.编制时间要求——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编制依据——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对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结账日要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l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先做财产清查、核实债务——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6.先做对账、结账及其他检查工作——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账证核对);(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
7.报表格式、内容及依据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勾稽关系——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